中新網海口6月26日電(付美斌 敖日丹 胡坤坤)6月26日國際禁毒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販賣毒品罪犯劉國祥、禤德毅,販賣、運輸毒品罪犯梁鴻泉、胡綿綿等4名犯罪分子公開宣判並執行死刑。
  指使同伴使用假身份證 利用物流公司托運海洛因
  2009年7月初的一天,梁鴻泉經電話聯繫,以每塊(凈重332.09克)人民幣3.75萬元的價格向劉國祥購買15塊海洛因後,於同月3日指使譚小龍(已判刑)使用假身份證,將該批海洛因通過某物流公司托運至雲南省昆明市,並於8日由二人共同將托運到的海洛因又托運至廣東省湛江市。二人於9日駕車一起到廣東省湛江市,將托運到的海洛因運回海南省臨高縣販賣給陳春餘(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等人。
  2009年10月16日,梁鴻泉與譚小龍等人以旅游為名,由王永乾(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開車前往雲南省瀾滄拉祜族自治縣,以每塊人民幣3.75萬元的價格從罪犯劉國祥處購得16塊海洛因,並於19日使用假身份證通過某物流公司托運至昆明市。20日又將該批海洛因托運至湛江市。22日,梁鴻泉乘飛機到湛江市攜帶托運到的海洛因乘出租車至廣東省徐聞縣海安鎮,後開車回到臨高縣,將16塊海洛因販賣給陳春餘、王信鏵(已判刑)等人。
  劉國祥販賣海洛因共計13615.69克,梁鴻泉販賣、運輸海洛因共計13915.69克。劉國祥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販賣海洛因,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梁鴻泉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結夥販賣、運輸海洛因,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劉國祥販賣毒品和梁鴻泉販賣、運輸毒品的數量均大,社會危害嚴重,梁鴻泉系共同犯罪中起組織、指揮作用的主犯,均應依法懲處。梁鴻泉歸案後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立功表現,但其罪行極其嚴重,不足以從輕處罰。
  共謀向越南籍毒販購入毒品再出售
  2011年5月初,禤德毅和何愛蘭與陳忠澤電話約定按每克320元的價格向陳出售3板海洛因,每板按330克計算。同月6日,何愛蘭在廣西東興市向越南籍毒販購得3板海洛因,安排阮氏恆(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將該毒品藏於身上,一起坐禤德毅開的車前往海南省海口市,併在海口監獄附近的公路邊,將上述毒品出售給陳忠澤,收取毒資31萬餘元。陳忠澤攜帶毒品返回屯昌縣,單獨或者伙同鄭騰(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將上述毒品予以出售。
  2011年5月14日左右,禤德毅和何愛蘭與陳忠澤電話約定按每克320元的價格向陳出售2板海洛因。同月15日,何愛蘭向越南籍毒販賒購得4板海洛因,安排阮氏恆將該毒品藏於身上,一起坐禤德毅開的車前往海南省海口市。途中,何愛蘭與陳忠澤電話約定以30萬元總價交易3板海洛因,交易地點為澄邁縣永發鎮。同日23時許,何愛蘭、禤德毅、阮氏恆到達海口市秀英港時被警方抓獲。警方當場從阮氏恆身上繳獲4板海洛因,凈重1339.4克。何愛蘭、禤德毅販賣、運輸海洛因共計2329.4克。
  何愛蘭、禤德毅違反我國法律規定,伙同他人販賣、運輸毒品海洛因,其行為均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在共同犯罪中,何愛蘭、禤德毅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罪行極其嚴重,應當依法懲處。
  結夥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8013.3955克
  胡綿綿和潘明明(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經共同預謀,商定結夥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牟利,由胡綿綿出資在廣東省陸豐市購買甲基苯丙胺,潘明明負責將甲基苯丙胺運輸回海南省海口市販賣,所得利潤扣除潘明明生活開銷後,交由胡綿綿繼續購毒。之後,胡綿綿先後於2012年9月14日和10月7日兩次至陸豐市甲子鎮,共計出資55萬元,向當地一男性毒販(在逃)購得甲基苯丙胺11003.2克、賒購1千克,由潘明明運輸回海口市進行分裝、販賣。同年10月10日,公安人員抓獲潘明明,在其身上和租住處查獲甲基苯丙胺8013.3955克。
  胡綿綿違反國家毒品管製法規,結夥販賣、運輸甲基苯丙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社會危害嚴重,且系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突出的主犯,主觀惡性深,應依法懲處。
  經最高人民法院覆核裁定,認定劉國祥、梁鴻泉、禤德毅、胡綿綿4名罪犯罪行極其嚴重,核准判處死刑,並分別下達了執行死刑命令。(完)  (原標題:海南對4名販賣毒品罪犯執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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